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公开征高校毕业生集职业见习岗位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关于 申报2018年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岗位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历,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促其尽快就业。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137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高校毕业生集职业见习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职业见习的界定
(一)职业见习。职业见习是指组织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二)见习对象。见习对象是指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年龄在18岁至25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0岁),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高校毕业生,并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三)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招募见习单位
(一)基本条件
见习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宜春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2、可持续提供技术、管理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3、具备见习学员指导老师。4、能够为见习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并帮见习学员购买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宜春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入驻企业或由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用工单位,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申报认定,并填报《宜春市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4、职业见习岗位申报表(见附表2)等资料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三)认定原则
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经审核认定合格的,可以批复确定为见习单位。对能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且每一期容纳见习学员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经评估合格,可申报认定为“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
三、征集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岗位
(一)基本条件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适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岗位申请
(二)、岗位数量
2018年度首批公开征集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岗位150个。按行政、事业单位优先,市重点产业类企业优先,先申报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三)、岗位申报
1、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在宜春就业网站及市人力资源市场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
符合见习要求的见习学员,应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市场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毕业证书或就业创业证;(3)学历证明等。
3、见习供需对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宜春就业网双向选择或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应及时填报《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见附表4)及宜春市见习单位信息汇总表(见附表8)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
四、见习管理与就业跟踪服务
1、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前与见习学员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见附表5),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鉴证。其内容应明确:(1)见习期限;(2)见习岗位;(3)见习待遇;(4)见习补贴标准;(5)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编号;(6)见习安排计划;(7)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8)见习单位的职责;(9)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2、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将取消其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愿意录用见习学员,可以提前终止见习,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学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应为见习学员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学员见习期限。
4、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职业见习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学员作出鉴定,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见附表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
6、见习期满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将统一组织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将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管理、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一条龙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7、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完成对见习学员的就业跟踪服务,和对职业见习实施情况的统计。
五、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核拨程序
(一)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用于补助学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见习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见习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具体标准由就业机构与用人单位商定。
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职业见习岗位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由见习单位根据审核认定的《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委托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办理,填写《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表7-1),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2)江西省青年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办理保险的审核情况,向见习单位拨付。
2、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提供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申请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填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表7-2),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2)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对见习单位每期申报职业见习的审核情况,及时向见习单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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