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
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二是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是积极实施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
四是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要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同时,要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来源:新华网、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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