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 (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规定: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小额贷款。从2008年 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6.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从2009年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可按规定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8.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第1笔收入的年度起,1年至3年免征;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1年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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