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 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 见》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的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税收优惠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 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持人社部门核发的 《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 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创 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 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 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2)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符合条件 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 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 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对个人发放的创 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 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3)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 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 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 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 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 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5) 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 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 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 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 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各地在充分发挥 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 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 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 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延长企业存活期。(6) 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 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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