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为创业大学生的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 、经营咨询等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12〕25 号)中规定: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 年 1 月 1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万元 ( 含 6 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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