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有哪些财税政策支持?
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意见》进行了解读。这一期一起来看财政部的相关解读——
1
《意见》第一条(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解读
2013年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指引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承担起促进体制机制变革的使命,成为一项牵动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PPP改革。PPP引入了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资本,能够发挥社会资本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实现提质增效。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打破了市场准入限制,拓展了企业发展空间,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潜力。
总的来看,PPP项目落地明显加快,民营资本参与度稳步提升,发展环境不断优化,PPP改革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的成效日益凸显。
下一步,财政部将以PPP作为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手段,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项目加快落地的发展态势,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
《意见》第一条(三)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
解读
在降税减负方面
2014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对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同时,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扩大政策优惠面,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发操作文件。
在清理涉企收费方面
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会同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项政府性基金。
201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3
《意见》第三条(九)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解读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发操作文件。
4
《意见》第三条(九)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解读
目前,部分省已经开展了对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策长期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评估。
考虑到各地对促进创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不相同,因此,中央不再指定试点省份,而是鼓励地方先行先试。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政策试点效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适时研究在全国推广此项政策。
5
《意见》第三条(十)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解读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要求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遵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中央财政一方面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联合印发《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额度、期限和利率,将支持范围从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扩展至小微企业,规范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推动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另一方面,结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情况,在2015年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整合纳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于2016年9月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2016年,中央财政共拨付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67亿元,由各地统筹用于该专项资金项下的4个资金使用方向。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各项落实工作,更好地支持创业创新。
6
《意见》第四条(十一)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解读
2015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激励见习单位积极性,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扩大了就业见习补贴支出范围。
同时,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高校毕业生数量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允许以上三类地区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7
《意见》第四条(十一)
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鉴于困难人群中,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等四类重点对象贫困程度更深,因此,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四类重点对象,瞄准了最困难的人群,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平统一,也体现了对困难人群的进一步倾斜支持。
8
《意见》第四条(十二)
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允许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上述三类企业扩大为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
为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此次中央进一步降低了稳岗补贴门槛,提高了稳岗补贴标准。
9
《意见》第四条(十二)
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
2001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0
《意见》第四条(十五)
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解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为支持各地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同时对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和管理给予补助。随着各级政府投入力度的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11
《意见》第五条(十六)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
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设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中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改善中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
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177亿元。同时,建立健全国家助学制度,增强中职教育吸引力。
目前,中职学校所有农村学生、城市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12
《意见》第五条(十七)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稳就业资金规模”。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功能,激励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水平,从根本上增强其稳定就业能力,中央此次明确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目前,财政部正会同人社部制定实施细则,尽快落实此项政策。
CONTENT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