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操作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和程序方面作出严格规定。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共有四种方式:
一是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解除。实践中,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不会引发劳动争议,因此这种方式解除效果最佳。
二是劳动者存在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在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首先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三大要素: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查实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在此,要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将面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三是劳动者无过失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如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之所以规定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是因为上列三种情形,劳动者都没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给劳动者一定时限,使其心理上适应这一变化,也给予找新工作的时间。同样,用人单位采用此类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四是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通过经济性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上述法律规定说明,为避免用人单位过度滥用裁减权,法律对此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劳动者在某个企业工作较长时间后,会逐步形成针对所在企业的一些专业性技能。如因企业经营困难需规模性裁减人员,会使得劳动者需要寻找新的工作,若无相同或相近岗位,在新的工作环境或者新岗位可能面临收入减少,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不利后果,也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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