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免缴保障金。1、按规定比例满额或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3、自2017年4月1日起,小微企业缴纳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
(四)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4、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
(二)政策内容。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三)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自主创业税费减扣
1、减扣对象: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
2、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政策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双证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有双证的残疾人。
2、政策内容: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我省高校、中职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残疾毕业生(不包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毕业生)。
2、政策内容:在毕业年度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享受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毕业学年内残疾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属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之一。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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