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残保金制度总体方案,聚焦残保金征收、使用、监督,提出综合性措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该方案全称为《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其中变化较大的是,将残保金征收由过去的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并将劳务派遣认定为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形式之一。
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
记者注意到,残保金的征收环节变化较大,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及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人及以下)残保金。
《总体方案》明确了征收残保金依据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但是,其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形式认定方面,《总体方案》明确,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不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残保金使用方面,《总体方案》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等。
值得注意的是,《总体方案》明确,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也就是说,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不与残保金实际收入直接挂钩,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完善残保金制度不会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监督方面,要求省、市、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失信行为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总体方案》还在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构建起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 背景
我国残保金制度自1995年实施
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据了解,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起全面实施。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2016-2018年,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残保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方面反映负担重,另一方面宁愿交钱也不招工;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为此制定了该份《总体方案》,以发挥好残保金作用,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CONTENT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