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展顿二年度减免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激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要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3(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因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精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展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要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番留存资料备查。
CONTENT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