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衔接机制;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
【上榜理由】
《意见》明确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时间表与路线图,从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方面作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集约利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坚持物权法定、平等保护,对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有效提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
自然资源部发布《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
4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将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部署要求,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长江干流(含金沙江四川、云南段,四川宜宾市至入海口)及主要支流(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沿岸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到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千米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任务。
【上榜理由】
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是自然资源部党组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和全面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围绕国家战略主动作为的具体体现。扎实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将助力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协调发展带。
三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内容摘要】
5月29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统筹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的矿山,整治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并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上榜理由】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意见》对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安排,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主要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为四方面工作,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
中办、国办印发《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内容摘要】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总体目标;提出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明确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利用行为,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
【上榜理由】
《指导意见》从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划。明确指出,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指导意见》将成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根本遵循和指引,预示着我国自然保护地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五
自然资源部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内容摘要】
7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部机关各司局和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四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法制审核范围等进行细化。明确自然资源系统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通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并对具体实施方案作出明确部署。
【上榜理由】
《实施方案》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着力推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部门治理体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监督执法活动;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保障自然资源的改革发展。
六
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内容摘要】
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一般程序、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等六章34条。《办法》规定,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此基础上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国范围的全覆盖。
【上榜理由】
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文明。《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七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内容摘要】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新的《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新的资源税法统一了税目,将目前所有的应征税的资源品种都一一列明,共计164个税目,涵盖了目前所有已发现的矿种;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现行长期施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对施行浮动税率的应税资源,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规范了不同资源的资源税减免政策,包括长期性政策及阶段性政策。
【上榜理由】
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资源税的实行,将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八
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容摘要】
11月11日,工信部、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统筹协调布局、拓展砂石来源、加强运输保证多举措保障机制砂市场供应;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机制砂质量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机制砂产业融合;推动机制砂绿色发展提升本质安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在机制砂石行业应用,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意见》提出,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产品质量符合GB/T 14684《建设用砂》等有关要求,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的机制砂石占比明显提高。培育100家以上智能化、绿色化、质量高、管理好的企业。
【上榜理由】
随着天然砂石资源约束趋紧和环境保护的日益增强,机制砂石逐渐成为我国建设用砂石的主要来源。《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解决机制砂石行业面临的质量保障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绿色发展水平低、局部供求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营造有利于机制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砂石行业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
《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制砂产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九
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内容摘要】
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出台是自然资源部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起草的,共分总则,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3条。主要规范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矿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活动。
【上榜理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亟需出台新的法律。目前,《矿产资源法》正在修改,应当得到矿业全产业的参与和全社会的关注。矿法修改贯彻党中央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尊重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
自然资源部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内容摘要】
1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通过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权属、合法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手段,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
【上榜理由】
矿山生态修复尤其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一直是困扰各级地方政府的一个难题。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有利于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使数以千万亩的损毁土地化废为宝。
《意见》是落实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和《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具体体现,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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