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规〔2019〕1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现将《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人社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搭建更广阔的就业见习平台,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并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12个月的全日制就业见习的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建立,经县级以上就业局认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以批准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准)。
第三条 就业见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和管理、社会参与、见习基地和毕业生双方自愿的原则,促进见习人员实现从见习到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就业局负责见习基地的具体经办和管理工作。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二)负责见习基地的审核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评估考核;
(三)负责见习基地、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资格审核、公布工作,以及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和拨付工作;
(四)负责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五)负责就业见习相关统计工作。每季度结束当月25日前,各市县通过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省就业局;
(六)省就业局负责每年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市县就业局负责每年对本市县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可委托第三方实施。重点考核评估就业见习基地政策落实、资金使用、管理措施、师资队伍、见习效果等情况。
第六条 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
(一)制定见习计划和培训方案,发布本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见习活动,管理好见习人员;
(三)申请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商业保险;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岗位工资;
(四)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吸纳或推荐未留用见习人员就业。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取消
第七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及各市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设立的见习基地两年内持续提供的岗位数应达到10个以上;事业单位设立的见习基地,两年内持续提供的岗位数应达到5个以上;
(三)无违规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相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无违规信息,经营状况良好,用工合法合规;
(四)有见习帮教师资力量,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工资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劳动安全条件,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入驻我省各类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企业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如达不到见习岗位设定条件的,可以依托产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单位,按照权属关系向相应就业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和《海南省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附件2);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见习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第九条 经省就业局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授予“海南省就业见习基地”牌匾;经市县就业局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授予“海南省××市(县)就业见习基地”牌匾。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开展见习活动。经认定的见习基地,须通过部门官网、官微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经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其见习资格。
见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向批准成立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取消其见习资格。
在认定期限内,见习基地第一年度完成见习计划人数达不到50%的,可延期1年;两年内完成见习计划人数达不到50%的,由批准设立机构取消开展就业见习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招聘见习人员上岗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住院医疗保险等其他商业保险)。见习人员同等享有单位正式员工的政治与业务学习、生活补贴、文化活动等待遇。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须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确定专管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工作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协商一致,由见习人员书面申请,并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一个月内,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经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五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见习成效等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可以提前结束或按见习协议结束见习期,安置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未被吸纳的见习人员,可推荐到相关单位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就业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见习补贴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发放的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见习基地统一购买,并在初次见习补贴申领中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见习岗位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岗位工资,并在支付见习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一)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
2.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3.毕业生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未就业青年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海南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6.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二)申请后续就业见习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2.《就业见习生变化明细表》(就业见习人员有变化时提供)。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就业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九条 每月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为截至上月月底见习满1个月的见习人员。见习期跨月的见习补贴于见习期满1个月的次月申请补贴。
第二十条 在产业园区、孵化基地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由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统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将补贴转拨给相应的创业企业。
本办法所列的就业见习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以及开展第三方考核评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就业局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工作,相应的申报推荐时间、条件、程序等另行向社会公布。经评选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统一授予“海南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牌,并择优推荐参评全国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评选为省级或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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