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按照我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向我部报备了首批国家级创建城市名单。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请你们指导相关城市按照《通知》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创建工作。
一、抓紧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创建城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个相关工作机构或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为此项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认真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要组织、指导创建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和我部《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方案要确定当地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步骤、部门职责和分工。在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过程中,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组织创建城市进行专题研讨和交流,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督促、指导创建城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和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能,确定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确保创建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目标和步骤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对相关的任务、措施也要相应设定可考核的具体产出。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要加强对所辖区县和有关部门落实、开展创建工作任务的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定期编发工作动态反映进展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和调度各项创建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确保进度。
四、及时报告和宣传创建工作进展。要指导创建城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一般性的创建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重要的创建工作进展和成果要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及时汇集创建城市的创建工作信息,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向我部报告,同时要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及时登载创建城市的创建工作动态,以便各地交流借鉴。
请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于2009年2月底之前,将创建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承担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及工作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上报我部就业促进司,省厅负责联系和指导创建城市工作的机构信息亦请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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