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司
人社部发〔201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局)、能源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推进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为顺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仍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任务。2019年职工安置工作重点对象包括:2019年有关地区去产能任务涉及的分流职工,前期结转的未分流职工,前期分流安置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同时,要配合做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涉及的职工分流工作。
二、做好实名信息管理。各地要继续做好分流职工基础台账,及时将信息录入职工安置实名制信息系统,动态跟踪分流安置进展。根据去产能计划任务锁定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企业,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抽查、社保数据比对、用工凭证或工资发放记录核查等,对企业填报的职工信息进行摸底核实。对联系不上的职工,指导企业通过张贴公示、登报声明、上网公告等方式主动联系,并将有关情况报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信息比对分析,确定职工动态并定期反馈地方,各地要及时联系跟进并做好服务工作。
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有去产能任务和存在结转未分流职工的地区,要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强化部门协调,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内部分流职工的支持力度,畅通分流渠道。对因欠薪欠保等负担较重导致分流安置进度滞后的企业,督促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承担主体责任,推动上级集团公司加强专项支持,努力拓宽多元化筹资渠道,深入了解和耐心倾听职工诉求,主动细致开展思想工作,妥善有序推动问题解决。对分流职工较多、接续产业缺乏的困难地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攻坚力度,加强岗位信息定向推送和专场招聘,积极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强化针对性帮扶措施,适当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四、巩固前期安置成果。各地要密切关注已分流安置职工情况,主动跟进、分类施策,着力提升职工安置质量。对内部分流后稳定性差甚至面临下岗失业的职工,主动对接相关企业,掌握职工技能水平、就业需求等情况,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并按规定开展补贴性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已经内退但面临生活费发放难的职工,督促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工安置方案要求,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对奖补资金已有支持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职工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前期安置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纳入常住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其及早再就业。
五、强化兜底保障力度。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好失业保险待遇,简化优化发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工会帮扶救助等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企业吸纳、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确实难以市场化就业的,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六、妥善化解矛盾风险。各地要切实增强底线思维,通过实地摸查、工作调度、舆情收集和信访分析等,全面排查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的风险隐患,深入跟踪分流职工思想动态,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分析预判和应对准备。对可能出现的因规模性失业、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稳妥采取处置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职工身份界定难、安置结果攀比等问题,主动倾听职工诉求,合理的尽可能予以满足,不合理的做好引导解释,依法依规办事,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发声回应社会关切,着力防范化解利用职工分流安置炒作敏感事件,稳定社会预期。
七、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全面梳理总结近年来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的工作经验,评估政策实施效果,配合做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僵尸企业”出清等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主体、地方组织、部门协调的责任机制,强化去产能和职工安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的联动机制,构建将职工安置纳入督查、激励、资金清算等工作重要依据的激励问责机制,形成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协调联动。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为掌握职工分流安置进展情况,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填报2019年去产能职工安置计划表(附件1)、2019年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附件2)、前期结转未分流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附件3,仅吉林、山西、山东、陕西4省填报),第一次报送时间为7月19日,之后每季度初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
附件:1.2019年去产能职工安置计划表
2.2019年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
3.前期结转未分流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资委 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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