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实施方案


  • 2020
  • 04/25
  • 14:22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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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加快人才强市建设,引进培养一批优秀青年领军人才,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印发〈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抓住粵港澳大湾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等重大战略机遇,围绕我市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战略部署和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对青年领军人才的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分类、择优”、坚持业 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坚持综合考量以往业绩和未来发展潜力的遴 选原则,开展青年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 源作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落实我市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相关部署,从2019年

起,连续三年实施“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工程,每年集中遴选25名,到2021年共引进培养75名综合素质好,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研发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领军人才,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增添一支生力军,为我市奋力挺进创新型一线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三、遴选类别

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分培养和引进两大类,均采取公开评定方式进行遴选。申报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参与遴选。

(一)培养类。面向我市重点扶持的新兴领域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主要从我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 研发机构等重点企业和创新平台中进行遴选。申报人经个人申 报、单位推荐后参加公开评定。每年共评定产生10名莞邑青年领军人才。

(二)引进类。以“人才+项目”形式面向海内外公开遴选青 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青年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和青年创业领军 人才项目。重点从主持(参与)国内外重大研发、创新创业项目 或我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重 点企业和创新平台中进行遴选。申报人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后 参加公开评定。每年共评定产生15名青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岗敬业,品德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 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4. 近两年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5. 近两年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6. 实际控股的企业近两年年均缴税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7. 有突出贡献并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推荐。

(二)具体条件

1.培养类。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培养类的申报人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或以下。

(2)全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承诺入选后与现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已入户我市的优先考虑。

(3) 在莞工作或创业累计满3年。

(4) 所在工作单位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能为申报人提供培养条件。

(5) 申报人须获得省级以上的表彰荣誉或在本领域中为我市作出较大贡献,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行业的楷模和学习的典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对行业起到重要引领发展作用。

2. 引进类。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引进类的申报人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年龄在35周岁或以下。

(2) 创新创业年限要求。

青年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时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订正式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需在申报公吿发布之日前2年以内。

青年创业领军人才。拟建企业的人才自确定正式入选后,需入选6个月内在我市注册法人实体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在我市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申报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以内。

(3) 所在单位或意向工作单位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能为申报人提供培养条件。

(4)申报人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较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有开展或计划开展的优质项目,拥有良好发展前景。

青年创新领军人才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创新成果对解决我市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产业化前景好,对青年人才具有示范引领和榜样带动作用。

青年创业领军人才条件。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创业团队;所主持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项目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五、实施流程

(一)公告发布

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东莞市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申报公告。

(二)申报受理

每年集中进行申报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线上受理、线下复核资料的形式开展受理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通过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东莞市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申报书》,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身份证或护照;

2. 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取得的需提供验证证明);

3.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 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登记证;

5. 主要任职文件或证明;

6. 荣誉与奖励证书;

7. 主要业绩成果(主持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

8. 在莞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意向性合同,以及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

9. 单位章程、股权构成、财务制度、业绩、近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10. 近期大一寸电子免冠照片。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得的,无需申报人提供。

(三)资格审查

培养类和引进类的资格审查均包括资格初审、安全信用审查两个环节。

1. 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申报人的身份资格以及申报人的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2. 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人才及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安全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以及东莞市特色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有关人才工程项目的,不得再以已入选的项目申报;已入选人才工程项目的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核心成员,原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报,已结题的可以新的项目申报,其他非核心成员可以新的项目申报;安全信用审查不通过的取消遴选资格。

(四)综合评审

按照公开、公平、分类、择优的原则,分培养和引进两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 培养类。对培养类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和具体评审标准,重点对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发展潜力和项目前景进行评判。经综合评价和投票排序后,由专家提出培养类的拟入选名单。

2. 引进类。对引进类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综合评审分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1) 书面评审。重点对申报人的创新创业能力、项目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判。主要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按创新和创业两类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书面评审,评审结果分推荐和不予推荐两个等次,属推荐等次的经综合考虑和投票排序后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2) 现场答辩。重点对申报人的层次和领军能力、项目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判。主要组织技术、财务和投资专家分创新和创业两类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人进行现场答辩。专家根据书面评审、现场答辩情况提出引进类的拟入选名单。

(五) 人才入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入选者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下发入选通知。经确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青年领军人才库跟踪培养,入选者不得重复申报该遴选。

六、支持措施

我市青年领军人才跟踪培养周期为3年,享受以下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

(一) 资金资助。资金资助由项目启动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组成。项目启动资金主要支持开展青年领军人才项目培育实施、创新研发、团队建设等。奖励资金是对青年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技术项目绩效、行业带动、人才引进培养、营业额和税收等目标

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按排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加大项目后续研发投入、改善团队福利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资金资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专款专用;资金资助标准如下:

获选方式

条件类别

启动资金

奖励资金

发放安排

资金来源

培养类

(每批10人)

莞邑青年 领军人才

10万元/人

每批6个奖励名额:

① 第1-2名奖励30万元

② 第3-6名奖励20万元

入选后一次 性拨付项目 启动资金,验 收通过后按 排名拨付奖 励资金。

市财政 承担

引进类

(每批15人)

青年创新 领军人才

20万元/人

每批2个奖励名额:

① 第1名奖励60万元

② 第2名奖励40万元

青年创业 领军人才

30万元/人

每批6个奖励名额:

① 第1名奖励100万元

② 第2名奖励80万元

③ 第3-6名奖励60万元

对表现特别优异、贡献格外突出的青年领军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按3年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主持体量、品质、效益俱佳的重大项目的青年领军人才有关事项,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市政府审议。

青年领军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财政有关人才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二)金融支持。青年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优先享受市科创基金等融资支持;青年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市财政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

(三)优先推荐。优先推荐青年领军人才评定我市特色人才,以青年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评审,优先推荐评选荣誉市民、优秀共产党员等和担任东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支持其团队所在单位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平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和载体。

(四)专项培训。鼓励和支持青年领军人才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每位青年领军人才每年至少自主安排参加1次国内外交流学习,通过论坛、讲座、行业沙龙、高级研修班等形式不断拓展其学术技术视野;支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需要可选送其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开展研修和交流合作。

(五)直接入户。东莞市青年领军人才入选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直接落户我市,由市公安局简化程序,优化办理;并对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可以选择工作属地或房产属地所在社区落户。属华侨身份的,由市委统战部优先办理。

(六)公共服务。青年领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子女入学时可在人才工作单位所在的镇街(园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领军人才可优先申请人才安居房。与领军人才共同来莞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入户我市的,享受我市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人才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七)引才奖励。设立引才奖励鼓励单位引才。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推荐的人才成功入选青年领军人才,且按政策申报并成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引才单位可获相应人才类别的引才奖励。

七、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青年领军人才引进培养的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莞市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实施过程中跨部门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东莞市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的组织实施,发布申报公告、组织评审,报请市政府审定引进培养名单和资助数额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市委统战部、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教育局等部门分别负责青年领军人才支

持措施中的金融支持、直接入户、公共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保障措施。青年领军人才须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并承诺自签订培养合同之日起继续在东莞市工作3年以上。青年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制定具体培养计划、培养目标体系及各项指标,抓好人员的培养、考核、评价、激励和保障等各项工作。各相关市直部门协助做好青年领军人才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跟踪培养、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强化考核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人才项目 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每年形成年度监理报告报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青年领军人才 进行为期3年的管理考核,以青年领军人才在申报时提交的3年内工作计划为考核指标,青年领军人才需每年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证书并取消其称号,终止培养支持。培养期间,如发现青年领军人才有违法行为或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追回资助资金,同时收回证书并取消其称号。3年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青年领军人才培养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对考评达到标准的青年领军人才给予奖励,发放奖励

资金。青年领军人才在培养期间市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培养资金可转到新工作单位,由领军人才继续使用;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培养资金剩余部分退回市财政。青年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证书并取消其称号,追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事项

(一)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政策实施对象范围。

(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凡在本方案有效期内评定的青年领军人才,本方案有效期届满后不影响其按照原规定申请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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