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0
  • 04/25
  • 14:23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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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

2020年3月5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稳就业、保用工各项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保障重点企业行业用工 

1.建立重点企业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和其他领域企业旬调度制度,重点企业名单由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并动态调整。各级人社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会同工信、商务、农牧等部门对我区重点企业及其他领域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进行调度摸排,实施台账管理,在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现场招聘会云服务平台专栏设立重点企业招聘用工专区,强化定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缺口。同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2.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鼓励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

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3.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

(三)做好务工人员返岗复工服务保障 

1.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农牧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于已有工作岗位和新确定工作岗位拟外出务工人员,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外出务工人员专车(专列)运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岗复工。

2.压实各部门“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铁路等部门和企业,精准摸排外出务工人员返岗需求和企业用工需求,确保输入地与输出地有序有效对接;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出行前、出行后健康检测;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组织运力,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安全到达,做好外出务工人员途中健康检测;公安机关负责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3.用工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严格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和隔离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做好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坚决防止因复工造成聚集感染。鼓励有条件的用工企业,实行分散、少人居住,分批分地用餐。

(四)强化援企稳岗政策支持 

1.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交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措施,将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时间延至2021年4月30日。

4.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的50%。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五)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一)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 

1.开展线上就业手续办理,疫情期间,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登陆“内蒙古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服务云平台”(www.nmbys.cn)或“内蒙古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号,参加网络招聘活动,通过平台进行网络宣讲、在线面试、网上签约,并办理各项就业手续。

2.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

3.加强线上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充分利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资源和内蒙古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发线上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开通就业创业指导咨询热线,组织教师线上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依托“就业创业服务导航”微信公众平台“东云启创模拟实训系统”,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二)促进农牧民工就近就地和转移就业。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工,要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服务业等带动就业潜力,努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给予政策支持;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三)加大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帮扶力度 

1.支持嘎查村(社区)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可在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

2.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孵化对象免除租金、物管费、减免服务费、开展线上对接服务等,帮助在孵企业渡过难关。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可从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可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四、积极推进就业扶贫

(一)摸清贫困劳动力就业底数。要结合疫情防控,按照自治区脱贫攻坚总体安排,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手段,对本地区贫困人口受疫情影响的外出务工情况进行摸排。掌握贫困劳动力原务工地点、企业等情况,结合扶贫部门的摸底调查,进一步摸清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就业意向、就业能力、培训需求等情况,促进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促进贫困劳动力动态清零。对原来就业又失业的和未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出现一人,就业一人”实现动态清零。根据扶贫车间开复工情况,帮助扶贫车间吸纳的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积极在乡村开发一批保洁环卫、社区巡查等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促进贫困劳动力返岗就业。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区内、区外、旗县内用工企业集中地区取得联系,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返岗就业。卫生健康、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就业服务保障工作,利用“京蒙劳务协作”“周边地区劳务协作”,建立按需输出、健康检测、集中承运的跨地区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实施“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确保平安出行。

五、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一)全面推行线上免费培训 

国家和自治区正在陆续发布和开放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疫情期间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职业技能网络培训服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线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信息,重点依托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和内蒙古精准脱贫就业创业学习等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课堂、网络点播教学、学员自主学习、电视视频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广大劳动者参加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劳动者自我充电、自我提升,提高就业能力。

(二)落实职业技能提升线上培训补贴政策 

各地要积极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大力开发网络课程,全面构建职业技能网络培训体系,助力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利用自有网站或第三方培训平台实施网上培训教学。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学时的40%,剩余课时的线下培训待疫情结束后,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

线上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规定执行,所需补贴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同意开展的线上培训,各地可根据实名注册培训人数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企业预拨部分资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资金的20%。其余补贴资金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培训人员参加鉴定考核取得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情况予以结算。对利用第三方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可根据委托培训协议从拨付的培训补贴中支付相关费用。

(三)加强线上培训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统筹、盟市旗县组织、培训机构和企业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要多渠道主动征集和确认劳动者培训意愿,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诉求,确保疫情期间不停学、不停训。要积极拓展线上培训资源,根据本地区培训规模、条件,尽快推动一批具备线上培训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加强对线上学习课时、学习状态的管理。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高效安全。

六、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网上服务大厅、社区网格群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合理引导服务对象尽量选择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邮寄等方式“不见面”办理。

(一)大力开展线上招聘活动。要将线下招聘会全部改为线上招聘,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招聘会和重点企业招聘需求,引导农牧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各类劳动者通过网上服务寻岗求职。要依托各类招聘网站、微信公众号组织实施线上招聘活动,并指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开展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的在线面试,做到疫情防控与求职面试两不误。

(二)开通全区网络招聘平台。自治区以“2020年内蒙古大型网络招聘月活动”为载体,依托内蒙古草原智慧云平台、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开通全区网络招聘平台,打通1+12盟市网络服务对接通道,常态化、不间断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对接服务电话,发布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供需相关信息(内蒙古人才网www.nmgrc.com、内蒙古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服务云平台www.nmbys.cn)。

(三)发挥网上大厅服务功能。各盟市要依托“自治区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量选择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相关就业服务业务。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可提供:单位就业登记申请、单位录用社保补贴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请等服务。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可提供:就业登记及就业创业证发放、失业登记及就业创业证发放、就业援助认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就业培训补贴申请、个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需求登记、创业项目查询、培训机构查询、培训班期查询、创业指导专家查询、创业孵化基地查询等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将疫情防控工作与稳就业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各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工作落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拉单列表、挂图作战,切实把稳就业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及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就业领域的重大问题,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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