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实施万名大学生就业创业计划。大力吸引高学历高校毕业生服务沈阳经济发展,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扶持各类各级人才来沈就业创业。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杰出人才给予5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领军人才给予30-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沈阳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沈阳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引进1万名博士、5万名硕士、50万名本科毕业生到沈阳就业创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60%,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4.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沈阳市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建设20个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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