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全市各级人才市场全年举办各类招聘会100场以上,其中市人才市场举办50场以上,举办“开发园区专场招聘会”、“装备制造业专场招聘会”、“广场招聘会”等特色招聘会20场以上,联合高校举办“送岗位进校园大型专场招聘会”5场以上。
2.开展人才需求征集专项行动。围绕鞍山市开发园区和重点产业集群,开展毕业生就业岗位征集工作,征集开发适合毕业生的岗位1.5万个以上。
积极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继续加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力度,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
3.实施“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村官计划”,选派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农村基层工作。
4.积极鼓励企业和基层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符合辽政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职称外语免试。
5.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全年引领高校毕业生创业240人以上。积极为创业毕业生提供资金扶持。“大学生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10万元以下借款及贷款。各银行机构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6.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全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2000个以上,参加见习毕业生350人以上。见习期间给予毕业生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继续实施“给薪培训”。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给薪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培训补贴。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8.完善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实现全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全覆盖。充分利用网络化工作体系,深入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普查工作,对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和逐月上报汇总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及时提供服务。
9.毕业生就业全程免费服务,为毕业生报到、培训、创业、就业提供“一站式”和“代办制”服务,在毕业生报到、就业高峰期间实行无假日服务、诚信服务和微笑服务。
10.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和毕业生需求信息,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实现与毕业生点对点的信息交流互动。
11.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采取重点帮扶服务,通过“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就业见习、给薪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确保年底前全部安置就业。
12.对学籍在鞍山市辖区,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13.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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