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响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精神,将国家和贵州省关于大学生征兵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积极鼓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学籍优抚待遇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复学至大一年级的,经本人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免转专业考试直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特殊招生形式入学的),申请转专业者可允许参加当前学年转专业考试,通过考试则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艺术类专业不能转专业,转专业申请经同意后不得以其他理由撤销,且每位同学只能允许转一次专业。
二、学业优抚待遇
(一)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体育课、贵州省情课程,成绩以“优秀”计算,已修完的军事理论课、体育课、贵州省情课程,可申请该课程学分折算其他除专业课外的课程学分,成绩按“合格”处理。
(二)大一或大二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学生入伍服役到期复学后,在大二年级下学期或大三年级上学期凭退伍证原件到教务处进行顶岗实习成绩认定。经教务处认定成绩的,免修顶岗实习,成绩按“优秀”计算。
(三)顶岗实习期间入伍学生,大二结束即9月份入伍的,在入伍满半年后,可以将目前入伍经历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学生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证明需包括在部队服役期间具体表现、服役时间、继续留在部队服役等情况),由部队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教务处进行顶岗实习成绩认定,并免修顶岗实习,成绩按“优秀”计算。大三下学期即3月份入伍的,达到学校规定毕业条件的,随毕业班一起办理毕业证,享受毕业生身份入伍校级层面奖励待遇。
(四)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参加部队组织的术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由部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经教务处认定后,可以申请除专业核心课外相关专业课程免修,成绩按术科考试成绩折算百分制成绩计算。
(五)在校及入伍保留学籍期间可以自行修读慕课(Mooc)课程,每门慕课(Mooc)课时≥15学时且成绩为合格以上的,每门课程认定为2学分;每门慕课(Mooc)课时<15且≥8学时的,成绩为合格以上的,每门课程认定为1学分,并以公选课形式计入学生学业成绩表,课时小于8学时的课程不予认定。
(六)退役复学学生免修后重新修读免修课程并取得成绩的,该课程总评成绩取免修成绩或学生修读课程获得的成绩两者的高值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三、课程考核优抚待遇
学生退役复学后,或于毕业年入伍,若仍有成绩不合格的科目,导致不能毕业的,所在系部可根据学生情况,单独增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后给予办理毕业证。
四、学分优抚待遇
(一)入伍学生在退役复学或顶岗实习期间入伍满半年提供部队证明后,获得8个奖励学分,学分可用于折算除专业核心课外的其他课程,具体折算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
(二)对于学生获取的奖励学分,根据学生入伍期间的奖惩情况酌情进行加减奖励学分,入伍期间获得过奖励的根据所获的荣誉加分,入伍期间受过处分的根据所受的处分减分。
(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奖励项目,每获得一次连级嘉奖可加2分,累计至16分为止;每获得一次营级嘉奖(优秀义务兵)可加4分,累计至16分为止;立三等功及以上人员直接获得16个学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处分项目,每受过一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减4分,累计至0分为止。
(四)每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军事理论课及军事技能训练成绩按“合格”计算;有处分者,体育课、贵州省情不得免修。
五、毕业优抚待遇
(一)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已免修顶岗实习课程的,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除顶岗实习外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领取结业证的毕业生参军入伍的,入伍满一年后两年内,获取奖励学分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换毕业证。
六、奖励优抚待遇
(一)设立校级国防奖学金,在校生入伍一次性奖励5000元,应届毕业生入伍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退役复学的在校学生,免复学后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入伍前有欠费的,需补交入伍前的住宿费)。
七、评优评奖优抚待遇
(一)退役复学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省级大学毕业生”“优秀校级大学毕业生”。
(二)退役复学后,在学校奖、助学金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八、相关说明
(一)学生在校应征入伍,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
时享受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规定的优抚待遇。
(二)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且被列为我校征兵指标的毕业生和在校生。
(三)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相冲突时,按照上级相关
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冲突时,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中成绩“合格”以60分计、“优秀”以90分计。
(六)大三上半年入伍的学生视为当年应届毕业生。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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