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越是发生疫情,越要注意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就业问题”重要指示清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强化担当、狠抓落实,战疫情、稳就业、惠民生,确保圆满完成就业目标任务,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
(一)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各地币行署(人民政府))
(二)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铁路、民航、交通、水电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接收单位安排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区外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单位需对新入职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开展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兑现企业吸纳就业奖励。企业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国资委、工商联、人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享受税费优惠。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13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人社厅、扶贫办)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一)政府采购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如是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责任部门: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减轻企业税负。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3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人社厅、扶贫办,
(三)提高创业启动资金。在《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基础上,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对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责任部门: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加强创业支持。由区内业绩较好企业“一对一”结对帮扶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发展。由创业指导师“一对一”提供创业服务和运营诊断,提高创业成功率。(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工商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五)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各地市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
金,各金融机构降低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发放贷款,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困难。(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
(六)扩大技能培训。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宣传引导,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业余时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教育厅、人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就业,可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而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金字[2017]37号)等享受的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入股。资金入股有困难的,可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
意见》(藏党发[2017]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人社厅)
五、技能培训政策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适配性培训,通过“先招工、后培训、再就业”的方式,由用人企业招工后,交由人社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正式上岗;对专业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可由用人企业直接招录上岗,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师带徒培训,或由人社部门选配培训老师进行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培训经费由人社部门按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财政厅、人社厅)
六、金融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责任部门: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七、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责任部门:国资委、工商联、总工会、卫健委、人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
(一)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各地币行署(人民政府))
(二)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铁路、民航、交通、水电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接收单位安排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区外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单位需对新入职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开展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兑现企业吸纳就业奖励。企业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国资委、工商联、人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享受税费优惠。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13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人社厅、扶贫办)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一)政府采购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如是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责任部门: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减轻企业税负。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3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人社厅、扶贫办,
(三)提高创业启动资金。在《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基础上,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对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责任部门: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加强创业支持。由区内业绩较好企业“一对一”结对帮扶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发展。由创业指导师“一对一”提供创业服务和运营诊断,提高创业成功率。(责任部门: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工商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五)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各地市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
金,各金融机构降低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发放贷款,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困难。(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
(六)扩大技能培训。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宣传引导,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业余时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教育厅、人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就业,可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而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金字[2017]37号)等享受的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入股。资金入股有困难的,可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
意见》(藏党发[2017]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人社厅)
五、技能培训政策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适配性培训,通过“先招工、后培训、再就业”的方式,由用人企业招工后,交由人社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正式上岗;对专业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可由用人企业直接招录上岗,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师带徒培训,或由人社部门选配培训老师进行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培训经费由人社部门按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财政厅、人社厅)
六、金融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责任部门: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七、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责任部门:国资委、工商联、总工会、卫健委、人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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