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所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发放。
2.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其士官服役年限计发,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上相应增发8%。
二、学历教育类
(一)复学
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
(二)免试参加相应学历教育
1.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
2.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
3.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加分照顾参加学历提升考试
1.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退役军人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相关学历教育资金补助
1.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报考(或复学)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每学年享受5000元生活补助。
2.退役2年内的入学(或复学)中职、高职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的退役士兵,每学年享受4500元学费优惠和5000元生活补助。
3.退役1年以上,考入高等职业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职业培训类
(一)免费参加全员适应性培训
报到后1个月内,免费参加5—7天全员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侧重于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转换角色、尽快融入社会。
(二)免费接受一次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
(三)免费参加多种职业技能培训
可免费报名参加 “新生代产业工人培训”“广东技工”“粤菜师傅”“企业学徒培养”“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农村劳动力精准培训”等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四)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10000元资助。
四、就业促进类
(一)提供就业招聘平台
1.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2.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退役军人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
2.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三)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
1.给予补助资金。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给予减免税收。
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给予贷款优惠。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不含法定代表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政府贴息贷款(即贴息率为合同签订当期基础利率的50%)。
(四)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再就业帮扶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对其实施1级就业帮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2级帮扶,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3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
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3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创业扶持类
(一)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1.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
2.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二)给予税收优惠
1.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给予贷款扶持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免息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政府贴息贷款(即贴息率为合同签订当期基础利率的50%),其中在部队获得一、二、三等功的退役军人,还同时享受“军功惠”专属利率。
4. 给予租金减免
1. 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2. 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租金补贴。
(五)创业孵化补贴
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六)扶持创业项目
1.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
2.鼓励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审通过的给予5—20万元资助。
六、荣誉激励类
1.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事迹。
2.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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