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优惠政策


  • 2021
  • 02/15
  •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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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途及发放范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发放范围包括: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的劳动者;2、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省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3、本市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市)劳动者;5、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市)生源在我市各级原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主创业毕业生);6、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人员;7、其他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可经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机构。目前我市经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机构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公共职业介绍中心、安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新招用的劳动者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申报就业。(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四)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变更手续,申报就业。
  就业登记所需资料:(一)身份证原件以复印件;(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五)《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着除外);(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开办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到原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五)毕业当年8月底前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或人事代理单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失业登记”栏目中进行记载。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和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5、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9、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1、无就业愿望的人员;2、无就业能力的人员;3、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分为以下四个流程。
  1、初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认定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以及可以证明就业、救助、婚姻、收入、落户、失地、残疾、服役、享受助学贷款等情况的相关资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复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身份录载。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4、年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范围、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补贴期限。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受理期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3、企业(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2/3。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就业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或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四)非安康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省内其他市(区)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和支付。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不得以户籍因素拒绝受理、报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的,可按实际就业的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二)、职业中介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包括: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免费职业介绍真实性承诺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职业介绍证明,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各种复印件均应由资料提供者署名,由审核经办人员审核后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公益性岗位及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性质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以及经省人社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在规定期限内,每人每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可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申请材料包括: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有就业见习意愿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备案的见习

落樱の殇 17:34:12
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
  (二)、申报程序。见习单位应先行垫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基本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申请材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毕业生《身份证》、《登记证》、毕业证复印件(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人身意外保险缴费凭证、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七、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学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申报程序。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申办发放。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的3月底前,所在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高校初审、公示后报送同级人社部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高校应在收到拨款后1个月内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其中应包含被批准享受低保的最新起始时间)、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
各高校报送人社部门申请汇总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一次性求职补贴初审表、公示文件、申请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和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报程序。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九、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
  (一)、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的申请范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的对象是毕业三年(项目相对成熟的可以放宽至五年)以内、本人档案在陕西省内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获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1、省内户籍、大专以上学历、在省内创办企业;2、非省内户籍、本科以上学历、在省内创办公司制企业,所创办企业属于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行业;3、高校毕业生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运作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的经济实体;4、对有过“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先扶持。
  创业贷款为无息贷款,期限为3年。对于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将贷款期限延长至5年。创业贷款自放款之日起一年内不还款,第二年起按月等额还款。
  (二)、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的贷款类型和申报程序。贷款类型分为担保贷款和免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向项目地的县(区)人才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市人才中心审核通过后向省人才中心申报,由省人才中心确定借款人贷款资格与贷款额度。
  (三)、担保贷款: 1、小额担保贷款:可申请3-10万元贷款。2、合伙经营性贷款:借款人数不超过5人,可申请5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方式: 1、存单、保单的原件质押。2、房产、生产设备、车辆的购置发票、产权证抵押。3、经济实体担保。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担保。5、具有项目所在地户口,有稳定收入的2名以上自然人担保。
  (四)、免担保贷款:对于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申请3-10万元免担保贷款。



  (栏目资料由市人社局提供,安康市人社局市创业就业局321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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