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
01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 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 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 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 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 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02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 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03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 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以上;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04
北京市招用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北京市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7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 号)
05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 招用由北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 年的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社会保险补贴以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 养老保险补贴 20%,医疗保险补贴 10%,失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 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享受条件】 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2、招用由北京市 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3、依法签订一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 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的工资。
【政策依据】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 人社就发﹝2012﹞308 号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人社就发〔2016〕264 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 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9〕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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