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政策:
1. 就业岗位援助。市、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通过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来吸纳“两难”高校毕业生。(盘政办发[2015]127号)
2. 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为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金额500元。(盘政办发[2015]127号)
3.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就业实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期的就业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企业,见习补贴500元/月。(盘政办发[2015]127号)
4. 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含自主创业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盘政办发[2015]127号)
5. 灵活就业毕业生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实现灵活就业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盘政办发[2015]127号)
6. 薪酬补贴。首次在盘创业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期2000元/月的薪酬补贴。(盘政发[2015]48号)
7. 购(租)房补贴。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在盘就业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本科生400元/月。(盘政发[2015]48号)
8. 个人所得税奖励。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后,硕士以上学历或相当层次的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盘政发[2015]48号)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的政策:
1. 场地补贴。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盘政办发[2015]127号)
2. 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盘政办发[2015]127号)
3. 创业贷款扶持。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组织起来的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10万元全额贴息创业贷款扶持;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含15%),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50%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盘政办发[2015]127号)
网商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毕业生,可认定为灵活就业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盘政办发{2015}127号)
5.创业失败宽容与援助政策。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市人社部门核准认定后,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交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盘政办发{2015}127号)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对年税收额达5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奖励。对于初创期小巨人企业,可给予10—50万元免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于成长期和壮大期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0—500万元低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海外人才(留学生)创业项目,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盘政办发{2015}127号)(盘政发{2015}48号)(盘政发{2015}50号)
7.创业入孵支持政策。对入驻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创业园在3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第4年、第5年减半收取。(盘政发{2015}50号)
关于鼓励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政策:
1.鼓励和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创新实施盘锦市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对经认定为市级建设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60万元补贴。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市级标准的“众创空间”,给予每个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对于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贴60万元。对评为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对在盘落户的专业创业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盘政办发{2015}127号)(盘政发{2015}48号)
2.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0万的补助;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以一次性获得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孵化器运营期间,被评为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入驻各园区及开发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3年内免征租金。对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盘政办{2015}50号)
3.鼓励高校在盘建设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优势智力资源整合,对与高校联办的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作用显著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经评审给予以习性5万元的奖励。(盘政办{2015}48号)
4.鼓励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盘政办发{2013}64号)
原网页链接:http://chuangye.yjbys.com/zhengce/580796.html
CONTENT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