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年,鄂尔多斯市政府出台了《鄂尔多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制定了8项措施,对到鄂尔多斯市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优惠。
(一)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养老保险金企业缴纳部分给予60%的补贴,期限3年;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及其它加工型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小型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在鄂尔多斯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就业部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单笔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扶持,贷款超过国家规定额度的部分,参照国家小额贷款政策进行贴息。同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三)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起征点不低于月营业额10000元。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旗两级财政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期限不超过3年。
(五)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职业院校参加学历化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赴职业院校进行学历化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其学习时间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补贴。
(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行政事业单位拿出数量不等的见习岗位,由人社部门统一招考选派见习生;鼓励企业创建就业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1200元,见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七)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生和硕士生被鄂尔多斯市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后,分别享受相当于正科级和副科级的工资待遇。来鄂尔多斯市就业的博士生享受20万元住房补贴。
(八)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扩大基层岗位聘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基层岗位规模,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各类基层服务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时要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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