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愿意回我市就业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对于已落户但未实现就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一年内每月可从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取400元的生活补助。
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政府部门向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同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确定。见习期3-6个月。
面向中小企业和名营企业,实施企业人才储备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接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储备人才享有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企业储备人才每人每月给予700元的生活补贴,企业补齐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储备期2年。
自治区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重点旗县和贫困嘎查村的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满1年并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市政府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的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鼓励各类人才在乌海市就业创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和本科学士(含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通过公开考录(招聘或选调)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本市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后,分别享受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住房补贴。
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回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就业部门免费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创业贷款扶持。
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先征后返。
在市、区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置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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