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清河区工作实际,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清河区创业的大学生,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历或创业项目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二、扶持政策
1.财政资金扶持。从2012年起,扶持辖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和相关经费,从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创业扶持资金中据实列支。
2.融资担保扶持。按河政规〔2012〕2号文件精神,区财政安排的小额担保贷款保证金,同时作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大学生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创办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其中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工商税务扶持。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缓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允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者,符合国家税费减免政策的,由税务等部门落实。
4.创业补贴扶持。区政府为入驻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者在享受国家和省市创业扶持的基础上,提供初次创业补贴、营业房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成功奖励等五项创业补贴以及创业见习、项目开发等相关优惠政策。
初次创业补贴。对2012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在清河纳税的初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大学生补贴2000元,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和低保特困家庭人员补贴1000元。营业房租金补贴。对入驻区级以上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被征地农民、残疾人以及低保特困家庭人员创办企业,租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三年内给予100%的租金补贴;租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前3年,分别给予70%、50%、30%的租房补贴。入驻创业基地的其他创业者,前3年,分别给予70%、50%、30%的租房补贴。租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补贴。安置岗位补贴。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创业者,当年内新安置大学生就业的,每安置一人补贴1000元;对吸纳其他人员就业的,每安置一人补贴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展位费补贴。大学生创办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重要展销活动的,给予不低于50%的展位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者自创业之日起,给予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见习补贴。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残疾人以及低保特困家庭人员参加创业见习的,每人每月发放600元的见习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创业基地外创业的大学生创业者,可以参照清河区创业型城区建设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初次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创业成功奖励等有关奖励补贴。
5.创业导师扶持。鼓励导师团成员以师带徒的形式,帮助大学生创业。签订“师带徒”创业帮带协议的,第一年按创业项目纳税额中地方财政实际收入的30%、第二年按20%、第三年按10%的标准奖励给“师傅”。“师傅”为“徒弟” 担保小额贷款的,在担保年度内按上述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6.创业培训扶持。鼓励大学生创业者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取得创业技能培训证书的,优先享受创业扶持政策,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清河籍大学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或取得创业培训证书后凭发票给予全额补贴。
原网页链接:http://www.chinajob.gov.cn/EmploymentServices/content/2012-11/15/content_7501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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